第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。给予规范运营一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,按照其实缴资本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2000万元。
第二条 私募基金落户奖励。私募基金的实际募资规模达到一定门槛并规范运营一年的,最高给予1500万元奖励。
第三条 企业风险投资(CVC)奖励。国内外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、大型国有企业,自本政策实施日起,在汉阳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规范运营一年的,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。
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励。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,按本年度形成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90%给予奖励。
第五条 办公购房租房补贴。私募基金机构在汉阳区购买办公用房的,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;私募基金机构三年内可享受拎包入住和免缴房租政策。
第六条 投资区内企业奖励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汉阳区内符合“1+6”产业方向的非上市企业,经认定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,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。
第七条 区外企业引入奖励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其投资的区外企业落地汉阳区的,经认定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,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。
第八条 企业上市投资奖励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区内企业或引入的区外企业,持股期间在境内外上市的,经认定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,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。
第九条 高管经济贡献奖励。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,针对其高管个人所形成的区级实际经济贡献部分,在政策年限内给予100%奖励。
第十条 金融人才购房租房补助。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,其高管在汉阳区内首次购房的,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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